公行的行规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规范中外商人的交易:
组织与制度建立:康熙五十九年(1720年),广州口岸的多家行商共同组成公行,并制定了13条行规,其中3条是针对行外商人的经营贸易。这些行规标志着公行的正式成立,并确立了对外贸易的基本规则[1]。
统一管理:在1720年制定的十三条“公行制度”中,对行内成员、行外商人、外国商人的行为都有明确规定。例如,规定华夷商民一体仰戴皇仁,共同维护商业秩序[2]。
限制外国商人活动: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两广总督李侍尧奏定了《防夷五事》,其中包括禁止外国商人在广州过冬;外商在广州必须住在行商的商馆内,由行商负责“管束稽查”;中国人不得向外商借款等规定,限制了外国商人的活动范围和行为[8]。
商业纠纷处理:商会有权调处商事纠纷,各地商会成立时,均把受理商事纠纷、保护商人利益写进章程,并设立理案处、评议处、商事裁判所、商事公断处等机构,以规范商业行为和解决纠纷[10]。
行业自律与规范:商业行规是实现商业行业治理的基础,是规范中外商人交易的重要手段。行规包括正式商业行规与非正式商业行规,前者等同于商事惯例且具有法律约束力[13]。
通过上述行规的制定和实施,公行有效地规范了中外商人之间的交易行为,维护了商业秩序和国家利益。这些行规不仅体现了当时中国对外贸易的管理方式,也反映了中国商业社会在面对外来商业文化时的适应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