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矿产资源的折旧计算中,如果年末矿石未全部售出,未销售部分的处理和报告方式如下:
折旧计算:矿产资源的折旧通常采用产量法计算,即按照已销售和未销售矿石的数量比例来分摊固定资产的折旧。这意味着,即使矿石未售出,也需对其计算折旧,并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进行相应处理。
会计处理:未售出的矿石作为存货体现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这部分存货的成本包括了已计提的折旧。若会计核算与税法规定计算的折旧或摊销数不同,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必要时在纳税申报时进行相应调整。
税务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耗、折旧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这意味着,企业在税务申报时,应依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规定来处理未售出矿石的折旧问题。
报告:企业应在其财务报表中披露存货的账面价值,包括未售出矿石的成本和相应的折旧。此外,还需在年度报告中说明存货的跌价准备情况,以反映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特殊情况:对于油气企业,如果终止某个油气田的生产,其开发资产尚未计提折旧的剩余部分可以在该油气田终止生产的当年作为损失处理。
综上所述,未销售的矿石部分需要在会计和税务上进行折旧计算,并在财务报告中进行相应的披露。具体的处理方法可能因国家和地区的税法规定而异,企业应咨询专业会计师或税务顾问,确保符合当地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