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7世纪的苏格兰,教区学校体系的维持和发展主要通过税收和立法两种方式实现。根据搜索结果中的维基百科页面“近代早期苏格兰教育”[1],17世纪时,苏格兰尝试规划并资助教区学校体系,大学体系也得到了扩张。到18世纪初,教区学校体系在苏格兰低地已相当完善,但在高地因受到限制而没有发展起来。
税收方面,如搜索结果中提到的“英国宗教自由的特殊历程”[2],中世纪的教会通过洗礼把公民登记上册,通过十一捐向公民收税,通过圣战等手段来维持教会的运作。虽然这并非直接关于苏格兰教区学校的税收,但可以推测类似的税收手段可能被用于支持教区学校。
立法方面,如搜索结果中提到的“英国地方政府制度的法律演变”[3],从十九世纪开始,中央政府建立起对地方政府的法律控制机构,并出现了济贫法委员会模式、地方政府委员会模式,以及全面与直接的控制模式三大法律控制模式的更迭。这表明通过立法手段对教育体系进行管理和控制是一个长期存在的做法,尽管这些信息并非直接关联到17世纪的苏格兰,但提供了一个关于如何通过立法手段来维持和发展教育体系的背景。
综上所述,17世纪苏格兰的教区学校通过税收和立法得到了维持和发展,尽管具体的税收和立法细节在搜索结果中没有详细说明,但可以推断这些手段在当时的教育体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税收为教区学校提供了必要的财政支持,而立法则为教育体系的组织和管理提供了法律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