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院在中世纪时期具有重要职能,原因如下:
法律框架的提供:民事诉讼法院为解决纠纷提供了一个“法律”的框架,这个框架将诉讼活动与社会生活隔离开来,为法律的维护创造了一个相对独立的空间。[1]
垄断重要职能:民事诉讼法院受理英格兰臣民间的民事诉讼,包括物权诉讼以及旧时关于债务、返还原物、帐目和契约违反等的对人诉讼,这使它垄断了中世纪时期的重要职能。[2]
司法职能的国家管理:司法职能自贤人会议起就是重要的国家管理职能,包括审理民事和刑事案件,尤其是涉及国王的案件;听审下级法院的上诉案件等。[3]
促进法律发展:中世纪教会法院在证据法发展史上的作用显著,例如1215年,罗马教会在第四次拉特兰宗教会议上废除了神明裁判,于是陪审制度由民事案件扩展到刑事案件中。[4]
保障程序正义:民事诉讼法院通过陪审员参加审判可以监督法官公正地办案,保证实体公正和程序正义。[5]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法院在中世纪时期扮演了维护法律秩序、处理民事纠纷、促进法律发展和保障程序正义的重要角色,这些职能对于当时的社会治理和法律体系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1] 吴泽勇:诉讼程序与法律自治——中国古代民事诉讼程序与古罗马 [2] 民事诉讼法院(英格兰)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3] 论14世纪至19世纪英国上议院司法权的变迁 - 明德公法网 [4] 中世纪教会法院在证据法发展史上的作用 - 中国法学网 [5] 浅析民事诉讼中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取向 - 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