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夕法尼亚州和乔治亚州在制定宪法时选择一院制而不是两院制的原因,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政治理念和平等原则:宾夕法尼亚州的政治家们,如詹姆斯·威尔逊(James Wilson)和本杰明·富兰克林(Benjamin Franklin),倾向于一院制,因为他们认为这更符合民主原则,能够更好地代表人民的意愿,避免两院制可能带来的精英主义和不平等(来源:美国宪法历史- 维基百科)。
对权力制衡的担忧:宾夕法尼亚州和乔治亚州可能担心两院制会导致权力过于分散,影响政府的效率和决策能力。他们可能认为一院制能够更直接、迅速地反映民意,减少政治摩擦(来源:美国宪法历史- 维基百科)。
对大州和小州之间代表权冲突的考量:在制定联邦宪法时,美国通过采取两院制来协调大州与小州之间的代表权冲突。而宾夕法尼亚州和乔治亚州可能认为在州一级,这种冲突不像在联邦层面那么显著,因此选择了一院制(来源:为什么是两院制? - 法信)。
历史和文化背景:宾夕法尼亚州和乔治亚州的政治文化可能更倾向于简化政府结构,减少官僚主义,这与一院制的理念相符合(来源:美国宪法历史- 维基百科)。
这些因素共同影响了宾夕法尼亚州和乔治亚州在制定宪法时选择一院制的决策。尽管后来这些州也转变为两院制,但这一历史选择反映了早期美国州级政府在构建民主制度时的不同尝试和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