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宪法》的制定和施行是在国共分裂的背景下进行的。1946年11月15日,中华民国在国共分裂的背景下召开制宪国民大会,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经国民大会三读通过,并于1947年元旦起施行[1]。该宪法取代了之前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在国共内战全面爆发前制定[2]。国民党主张采取孙中山的五权宪法,要求以“五五宪草”为宪法的蓝本,而共产党则希望有一个更倾向于英美式的宪法[3]。最终,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在孙中山宪法思想的基础上并糅合西方欧美宪法理论,确认了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6]。随着国共战局的演变,1948年南京国民政府通过《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以应对内战[7]。因此,《中华民国宪法》的制定和施行是在国共两党合作与冲突交织的复杂背景下完成的,反映了当时中国政治力量的博弈和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