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的欧洲庄园制度在政治和经济上实现自给自足的方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土地分配:庄园土地被分为自营地和农民份地。自营地由领主自己经营,而农民份地则由农民耕种,产出用于满足庄园内部的需求12。
生产体系:庄园内部有严密的生产管理体系,以大地产为基础,通过劳役地租或实物地租进行剥削,形成了自给自足的封建生产组织形式3。
减少外界依赖:庄园内创造了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系统,通过自给自足的方式满足庄园内居民的生活需求,减少对外界的依赖4。
领主统治:封建领主既是庄园土地的所有者,又是庄园政治上的统治者,庄园在政治上具有封闭性,与外界的商品货币经济相隔绝78。
司法独立:庄园制的三大典型特征之一是司法独立,庄园内部的法律和秩序由领主控制,进一步增强了庄园的政治自给自足性9。
综上所述,中世纪欧洲庄园制度通过土地分配、生产体系和减少外界依赖实现了经济上的自给自足;同时,通过庄园法庭、领主统治和司法独立实现了政治上的自给自足。这种制度使得庄园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独立于外界,形成了一个封闭但完整的经济和政治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