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美法系中,“遵循先例”原则(stare decisis)对司法判决有着深远的影响。这一原则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考虑并遵循先前案件中所确定的法律原则和规则。以下是该原则对司法判决影响的几个方面:
确保法律的一致性和可预测性:遵循先例原则保障了案件的可预测性,使得相似案件能够得到相似的处理,从而维护了法律的一致性。这一点在中国刑事法律网的文章中有所提及。
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遵循先例原则限制了法官在判决时的自由裁量权,要求法官在判决时必须考虑并尊重先前的判例,除非有强有力的理由进行区分或推翻先例。这一点在中国法院网的文章中有所体现。
形成和发展普通法:判例法从特殊到一般,即法官从具体案件中抽象出一般原则,然后形成约束其他类似法律行为的一般法律规范。这一点在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的文章中有所讨论。
区分判决理由与附带意见:在英美法系中,只有针对实质事实的“判决理由”(ratio decidendi)才构成有拘束力的司法先例,形成的法律规则才能约束未来的判决。这一点在中国法学网的文章中有所说明。
允许在必要时推翻先例:虽然遵循先例是常态,但在必要时,法官可以推翻先前的判例,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这一点在西南政法大学机构知识库的文章中有所探讨。
综上所述,“遵循先例”原则在英美法系中对司法判决具有重要影响,它既确保了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又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同时允许法律的发展和适应社会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