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229年,中世纪欧洲的商人获得了一些重要的特权,这些特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居住自由和司法自治:中世纪的大学及学人获得了居住自由、生活和教学秩序不受干扰、司法自治等特权。这些特权使得商人在城市中可以自由居住和进行商业活动,同时在司法上享有一定的自治权12。
免税免役:商人行会为中世纪商业革命奠定了制度基础,商人在许多城市中获得了免税免役的特权,这减轻了他们的经济负担,促进了商业的发展3。
自由贸易和通航权:1348年和1351年的公共请愿重申了重要河流的自由航运权,要求拆除阻碍航行的建筑,保障商人的自由贸易和通航权4。
这些特权的获得,不仅促进了中世纪欧洲商业的发展,也为后来资本主义的兴起奠定了基础。它们体现了当时社会对商业活动的重视和支持,为商人提供了较为宽松和有利的经营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