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宪章》第17条对民事诉讼法院的设立具有深远的影响。根据搜索结果中的资料,第17条规定了民事诉讼不得向皇座法院提起,而应于指定地点受理。这一规定对国王行使民事司法权构成了限制,并推动了普通诉讼法院的独立于小会议之外的地位获得法律的确认。普通诉讼法院主要负责受理普通人之间的民事案件,而财政法院则主要负责财政税收案件。因此,第17条的实施促进了英国中央专职法院的建立,特别是普通诉讼法院的诞生,标志着英国司法体系开始向专业化和集中化发展。这一变化不仅加强了法律对金融的影响,还为后来英国司法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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