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丹的特别革命法庭与其他国家的最高法院在权限和职能上存在显著差异。苏丹的特别革命法庭是该国最高司法机关,其庭长为司法首长,根据2011年7月14日签署的新达尔富尔和平协议,该法庭同时拥有行政职能和立法职能。而其他国家的最高法院通常专注于司法审判,不涉及行政和立法职能。例如,印度联邦最高法院由首席法官和其他法官组成,主要职责是审理和裁判案件,不承担其他政治性和社会性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制定司法解释,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依法管理全国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及管理、协调全国法院的执行工作。国际法院则负责解决国家之间的法律争端,并就联合国其他授权机构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苏丹特别革命法庭的职能范围更广,包括行政和立法职能,而其他国家的最高法院则主要专注于司法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