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Common Law)与欧陆法系(Civil Law,也称大陆法系)是当今世界最重要的两大法系,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
法律渊源:
- 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法官的判决对后续案件具有约束力,称为“遵循先例”原则。近几十年来,英美法系国家也增加了成文法,但判例法仍占主导地位。
- 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法律主要来源于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典,法官的判决对后续案件没有约束力。
-
法律结构:
- 英美法系没有统一的民法典,法律体系分散,由各种不同的法律和判例构成。
- 欧陆法系通常有一部统一的民法典,作为法律体系的核心,其他法律围绕民法典展开。
-
法官角色:
- 在英美法系中,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创造法律,法官的判决对法律的发展有重要影响。
- 在欧陆法系中,法官更多地扮演解释和应用法律的角色,而不是创造法律。
-
诉讼程序:
- 英美法系采用对抗式诉讼程序,法官作为中立的仲裁者,双方律师积极辩论。
- 欧陆法系采用审问式诉讼程序,法官在诉讼中起更积极的作用,包括询问证人和调查证据。
-
法律思维和方法:
- 英美法系强调从具体案例到一般原则的归纳方式。
- 欧陆法系强调从一般原则到具体案例的演绎方式。
-
法律效力:
- 在英美法系中,判例和成文法具有同等效力。
- 在欧陆法系中,判例的效力低于成文法,一般不具有约束力。
这些区别体现了两大法系在历史、文化、信仰立场和社会背景等方面的根本差异。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深入理解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和运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