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与托马斯·霍布斯的理论存在几个主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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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然状态的看法不同:
- 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是“万人之敌”的状态,即“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人们生活在持续的恐惧和不安全感中1。
- 洛克则认为自然状态是一个相对和平的状态,人们通过理性和自然法自我约束,追求共同利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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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合法性基础:
- 霍布斯主张政府的合法性来源于社会契约,人们为了逃离自然状态的恐惧和混乱,同意将全部权力转让给一个绝对统治者以确保安全3。
- 洛克则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来源于人民的同意,政府的职责是保护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等自然权利。如果政府违背这些原则,人民有权更换或推翻它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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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看法:
- 霍布斯倾向于集权,认为在强大的中央权威下,个人自由受到严格限制5。
- 洛克支持分权和有限政府,强调个人自由和财产权的重要性,并认为政府不应干涉这些基本权利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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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革命的看法:
- 霍布斯反对革命,认为任何形式的反抗都会破坏社会秩序和稳定7。
- 洛克则认为在政府侵犯人民基本权利时,人民有权利进行革命以恢复其自然权利8。
这些区别体现了洛克与霍布斯在政治哲学上的深刻分歧,洛克的理论更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而霍布斯则更关注社会秩序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