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在《利维坦》中对主权者的权利进行了详细的定义。主权者的权利主要包括:
制定法律的权利:主权者有权制定法律以维护和平与秩序,这是主权者最基本的职能之一。来源
宣战和媾和的权利:主权者拥有与其他国家和民族宣战或媾和的权利,这是维护国家利益和安全的重要手段。来源
官员任免权:主权者有权甄选和平时期和战时的一切参议人员、大臣、地方长官和官吏。来源
改变人民信仰和理念的权威:霍布斯认为主权者拥有改变人民信仰和理念的权威,以避免混乱。来源
决定和平与安全:主权者有权力决定什么对和平安全有利,什么对和平安全有害。来源
控制社会言论和宗教:主权者可以采用一切手段维护和平与安全,包括对社会言论的控制和使宗教处于世俗的主权管辖之下。来源
霍布斯认为,这些权利是必要的,因为它们是维护社会秩序和防止回到自然状态下无政府状态的关键。通过将这些权力交付给主权者,人们可以确保自己的安全和和平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