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室优待条件》对清朝皇室的待遇有以下具体规定:
- 王公世爵称号不变:清王公世爵的称号保持不变[1]。
- 公权及私权与国民同等:清皇族对于中华民国国家之公权及私权与国民同等[1]。
- 私产保护:清皇族的私产得到一体保护[1]。
- 免服兵役义务:清皇族免服兵役之义务[1]。
- 经济补助:民国政府每年补助清室家用50万元,并特支出200万元开办北京贫民工厂,优先收容旗籍贫民[2]。
- 废除皇帝尊号:大清宣统帝从即日起永远废除皇帝尊号,与中华民国国民在法律上享有同等一切之权利[3]。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清朝皇室成员在民国时期享有一定程度的特权和保护,同时促进清朝和平过渡到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