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实施的《都市更新条例》在台湾地区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点:
专法制定:1998年进一步制定专法《都市更新条例》,目的是翻修老旧的建筑,将原本安全性不足的建筑进行翻新1。
实施目的:条例旨在改善市容、提升楼价升值、在商业区或观光区发展成景点吸引游客,并以新版的建筑法规为依据,使用更新的建筑材料和技术2。
实施者角色:《都市更新条例》允许房屋所有权人自主发起、实施都市更新案件,以提升居住品质3。
多数决原则:在都更案中,以原住户或地主的多数同意作为决定的原则和门槛,这有助于快速实现更新单元内的民众产权整合4。
减少政出多门:修法在2010年完成,改善了政出多门、减少重复流程的问题,并增加了在都更案中以原住户或地主的多数同意做决定的原则和门槛5。
公开展览与协调:一般纠纷的协调只可延长两次,每次六个月,增加了都更过程中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5。
建筑法规更新:以新版的建筑法规为依据,使用了更新的建筑材料和技术,提升了建筑的安全性和功能性2。
这些特点共同构成了《都市更新条例》的核心内容,旨在通过都市更新提升居住环境、改善城市面貌,并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