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初夜权这一概念被用来描述苏北鲁南地区地主阶级对佃户的性权利,主要体现在地主对佃农拥有的性剥削和控制。根据搜索结果,以下是一些关键点:
社会结构异变的结果:初夜权的实施是社会结构异变的结果,其中社会分化为占有大量土地的利益集团(大地主)与大量占地较少的贫民群体。来源
地主的权力滥用:权力巨大、缺乏程式化监督的田主,是不可能成为“仁义”地主,他们可以自由奸淫以至霸占人家的妻女,享受初晚的权利。来源
地主阶级的思想意识:1942年4月,苏北新四军领导人邓子恢指出贵族地主阶级的思想意识,包括可以自由奸淫以至霸占人家的妻女,享受初晚的权利。来源
初夜权的实施:20世纪40年代中期,据苏北土地改革工作者调查,“地主对佃户的妻女,可以随意侮辱、霸占。……甚至有若干地区如宿迁北部,还保留'初夜权'制度,佃户娶妻,首先需让地主过夜。”来源
这些描述揭示了初夜权在中国苏北鲁南地区地主阶级对佃户的性权利的滥用和剥削,是社会不平等和权力滥用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