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宝律令和养老律令在实施过程中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实施时间:《大宝律令》于701年编纂,702年实施。而《养老律令》则在718年编纂,直到757年才实施,中间相隔了39年12。
内容差异:《养老律令》在《大宝律令》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除去了其中的矛盾之处,并删除了冗文,使之成为日本古代史上最著名的法典之一3。《养老律》比《大宝律》更加完善和系统化4。
条文数量:以贼盗律为例,《唐律疏议•贼盗律》共有54条,而日本《养老律》有53条,比唐律少一条5。
对唐律的继承与变通:日本的大宝律和养老律继承了唐永徽律,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根据日本的国情进行了变通和调整6。
反映日本固有法的精神:法史学家石尾芳久教授指出,大宝律和养老律的编纂不仅仅是模仿唐律,而是在对日本固有刑法传统的深刻顾虑下进行的7。
律令制的实施效果:虽然律令制在形式上取得了成效,但在实质上并未产生预期的效果,特别是在流刑方面,由于日本地域较为狭小,并未完全实施8。
综上所述,大宝律令和养老律令在实施过程中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实施时间、内容的完善与系统化、条文数量、对唐律的继承与变通、反映日本固有法的精神以及律令制的实施效果等方面。这些差异反映了日本在借鉴中国法律文化的同时,也在努力适应和调整以符合本国的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