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认为社会契约在国家中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根据搜索结果,霍布斯的社会契约理论主要解决“社会、国家的起源”,“主权者的产生和权力”、“订约者的权利和义务”等理论问题[2]。他提出,在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是充满争斗和暴力的,为了逃离这种“万人之战”的状态,人们通过相互间的契约建立了国家,以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安全[4]。霍布斯认为,人们为了保护自己,出于自身利益而行动,因而形成社会契约来建立国家,过上安稳和平的生活[5]。这种契约使得人们将自己的权力通过契约转让,建立起国家,从而结束自然状态下的无政府状态[7]。霍布斯的这一学说被认为是现代政治契约论或社会契约论的样板,标志着人为意志论的政治哲学传统[11]。因此,霍布斯认为社会契约在国家中的作用是为人们提供了一个通过集体行动来保护自己的平台,结束了自然状态下的混乱和无序,建立了秩序和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