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宁铁路的借款合同中存在一些对中方不利的条款,导致外国势力控制了铁路。根据维基百科的资料,合同中的第25款规定“若有文字可疑之处,以英方为准”[1]。这意味着在合同解释上,英国方面拥有最终的决定权,使得中方在合同争议中处于不利地位。此外,合同还规定中方向中英银公司借款325万英镑,实际以发行债票方式,分两次共借款290万英镑[1]。这种借款方式可能使中方在财政上过度依赖外国资本,从而在铁路的经营和控制上失去主导权。
从搜索结果来看,合同中的这些条款以及其他相关的权利让渡,使得外国银行不仅在财务上,还在管理和技术上对铁路拥有了相当大的控制力。例如,外国银行对所聘总工程师有否决权,尽管须说明否决理由,但这样的条款实际上削弱了中方在铁路管理上的自主权[2]。同时,作为回报,中方把铁路的管理权、用人权、稽核权、购料权让给了外国的借款公司[3],这进一步加剧了外国势力对铁路的控制。
综上所述,沪宁铁路借款合同中的一些条款明显对中方不利,导致了外国势力对铁路的控制。这些条款不仅涉及财务借款,还包括了管理和技术上的权利让渡,严重损害了中国的铁路自主权。
[1] https://zh.wikipedia.org/zh-cn/%E6%B2%AA%E5%AE%81%E9%93%81%E8%B7%AF [2] http://www.historychina.net/qsyj/ztyj/sxwh/2006-06-12/27503.shtml [3] http://jds.cssn.cn/xscg/xslw/201605/t20160506_525066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