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7年中国与印尼、越南的华侨问题处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外交抗议与保护:根据搜索结果,中国外交部与侨务委员会分途救侨护侨,并向荷兰、印尼、法国提出严重抗议。这表明中国政府通过外交途径对华侨问题进行了干预和保护。
鼓励华侨加入所在国国籍:中国政府在与印尼签订《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后,政策逐渐发生改变,鼓励华侨加入所在国国籍。时任中侨委主任的何香凝女士在1956年的讲话中明确表示了这一点。
解决双重国籍问题:1955年万隆会议期间,周恩来代表中国政府与印尼之间顺利地解决了华侨的双重国籍问题,形成了解决华侨问题的范例。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实践:中国在处理与印尼的关系时,实践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国与国之间,不论大小,一律平等,可以坐下来,通过协商解决问题。
引导华侨认知:中国共产党在中共中央统一领导下,以健全海外舆论宣传阵地为依托,引导华侨认知蒋介石政府的独裁专制、腐败,争取华侨的支持。
这些措施体现了中国政府在处理华侨问题上的努力和态度,旨在保护华侨权益,同时促进与所在国的友好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