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退位的优待条件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尊号与礼遇: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尊号仍存不废,中华民国以待各外国君主之礼相待。[1][2]
经济补助: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岁用四百万两,俟改铸新币后,改为四百万元,此款由中华民国拨用。[2]
平等权利:与汉人平等,保证满、蒙、回、藏各族与汉族平等的社会地位。[3][4]
财产保护:保护各族人民的私有财产。[3][4]
爵位保留:“王公世爵,概仍其旧”,即保留爵位制度。[3][4]
生计保障:王公中有生计过艰者,设法代筹生计。[3][4]
八旗生计:先筹八旗生计,于未筹定之前,“八旗兵弁俸饷”仍旧支放。[1]
这些条件综合体现了中华民国对清朝皇室及各族的优待政策,旨在确保清朝和平过渡到民国,同时保障皇室成员和各族人民的基本权益。[1][2][3][4]
参考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