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粹德国通过一系列法律手段强制实施了绝育政策,这些政策基于所谓的优生学理论。以下是关键的法律和措施:
《绝育法》(1933年):纳粹德国在1933年7月颁布了《绝育法》,这是纳粹优生学政策的法律基础。该法律规定对九种残障和疾病患者实施强制绝育,包括精神分裂症和“遗传性弱智”[1]。这项法律最终导致约40万德国人被强迫绝育[2]。
遗传健康法庭:在德国,基本上是由本人提出申请,但是医师、疗养机构或是监狱长可向遗传健康法庭提出申请结扎手术,而且这个决定具有强制力[3]。
《母体保护法》:该法律最初名为《优生保护法》,旨在通过对患有疾病的人实施绝育手术,以防止该类人产生后代。该法当时规定实施手术可不经本人同意[4]。
扩大绝育对象:1933年11月,一项新颁布的法律允许国家可以对“危险罪犯”(包括不同政见人士、作家和记者)进行强制绝育[5]。
这些法律和措施展示了纳粹德国如何利用法律手段强制实施绝育政策,其影响深远且恶劣,导致了大规模的人权侵犯和人类苦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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