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脑死亡的定义通常是指包括脑干功能在内的全脑功能不可逆和永久的丧失。具体来说,以下是一些国家和地区对脑死亡的法律定义:
美国:1981年,《统一判定死亡法》规定,当循环系统和呼吸功能,或整个大脑,包括脑干的所有功能不可逆转地停止时,可以认定此人已真正死亡34。
西班牙:1979年,西班牙国会通过的移植法将脑死亡定义为“完全和不可逆的脑功能丧失”5。
德国:1997年,德国的器官移植法规定脑干死亡就是人的死亡5。
日本:1997年,《器官移植法》中对脑死亡的定义与国际医学界达成共识,即脑死亡是指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不可逆转的丧失5。
这些定义强调了脑死亡是人生命在生理意义上的真正终结,是一种无法逆转的生理变化,并且在法律上被视为死亡。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脑死亡的定义虽有细微差别,但核心原则是一致的,即脑死亡是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不可逆的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