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珠海、汕头和厦门在1979年被选为试办经济特区。这些特区的设立是中国改革开放的重要举措,旨在吸引外资、侨资,推动对外经济活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具体来说,1979年7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广东省委、福建省委关于对外经济活动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的两个报告,同意在深圳、珠海、汕头和厦门试办出口特区[1]。随后在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批准决定在这些城市设置经济特区,并通过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2]。这些特区的设立标志着中国的经济特区正式开始运作,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开辟了新的道路。